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
[规范文件]
发布日期:2017-11-03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在我市所购房屋须为自住住房,且产权为夫妻双方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
2、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按揭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公积金中心签署按揭合作协议,未与公积金中心签署按揭合作协议的,须提供本地房产作为抵押;购买现房和二手房申请抵押贷款的,所购房屋须办结过户手续。
3、信用良好,个人征信报告无连续3期或累计达到6期及以上的不良记录。
4、《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买卖契约》签订日期须为我市异地贷款实施之后,且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5、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6、申请人需承诺在贷款期间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为本笔贷款提供担保,应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仅用于偿还本笔公积金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1份及最近12个月缴存明细账原件1份,须加盖异地缴存公积金中心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及配偶婚姻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1份;离异、丧偶、单身,须填写《婚姻状况声明书》1份。
4、购买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原件1份、购房发票复印件1份。 (2)购买二手房,应提供经产权部门鉴证的《二手房买卖契约》复印件1份、过户后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契税完税证复印件1份、房屋评估报告原件2份。
5、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另需提供原件,现场核对后退回。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3日